12.4 泡沫灭火系统


12.4.1 天然气液化工厂应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应配备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 对于液化天然气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000m³的工厂,在液化天然气集液池应设置固定式局部应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并应与低温探测报警装置联锁;
    3 采用海水的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负压式比例混合器。
12.4.2 当用于扑救液化天然气火灾时,泡沫供给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根据阻止形成蒸气云和降低热辐射强度试验确定,并应取两项试验的较大值;当缺乏试验数据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7.2L/(min·m²);保护面积应按最大集液池表面积确定;
    2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根据所需的控制时间确定,且不宜小于40min。
12.4.3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4.1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液化天然气泄漏至集液池但未着火时,主要用来隔离液化天然气集液池空气,以减少液化天然气气化,防止迅速形成蒸气云,给抢险留有一点准备时间。高倍数泡沫的发泡倍数应在300倍~500倍之间,泡沫液应能耐海水、耐烟、耐高温,在液化天然气泄漏后形成液化天然气池火(或流淌火灾)时,泡沫主要用来覆盖液体火灾表面,隔离空气减弱火灾,降低热辐射强度。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置位置为收集泄漏液化天然气的区域。
查找 上节 下节 收藏 笔记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